档案室销毁制度(通用8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档案室销毁制度(通用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档案室销毁制度1档案保管制度
一、本单位所有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
二、定期对室藏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作好温湿度记录,保证室藏档案与案卷(归档)目录相符。
三、建立档案接收移交登记簿,凡进、出档案做到及时登记。定期对档案进行监销,监销档案登记造册,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请同级档案行政部门同意后进行销毁。
四、档案室配置防盗、防火、防光、防高温、防潮等必要保护设施,定期投放防鼠、防虫药,并定期清洁,保持室内干净卫生。
五、除档案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严禁在档案室内吸烟。
六、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损毁和丢失,按档案法有关规定,追究档案人员责任。
七、档案人员下班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关门加锁,切断电源。
档案保密制度
一、档案人员要认真学习《档案法》,树立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做到不泄密不失密。
二、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由档案人员负责收发、登记、传递传阅,妥善保管和按时清退,不得随意扩大阅文范围。
……此处隐藏8504个字……案上圈点、涂改、划道污损,如有违者,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借阅人因公出差、出国、调动、离退休等须将所借档案归还,借阅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半个月,必要时办续借手续。
第二十九条制发档案证明和答复函调(证明要注明出处和根据,不得擅自解释)制发证明要仔细核对,经领导审阅后,加盖办公室公章。
第七节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三十条档案室应根据1988年8号文件,市档案局转发国家档案局印发的《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上海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编制单位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三十一条档案室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档案必须在办公室负责人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单位领导人批准报上级部门审核后销毁。
第三十二条毁档案要明确销毁人和监销人,进行实地监销。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的具体日期,并签名盖章。
第八节档案的统计与移交
第三十三条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规定分别向上级机关和档案业务主管机关报送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四条各部室的档案由本单位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根据保管期限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机构撤消、合并时,要在机构变动前组织专人整理好档案,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节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则依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